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国家基本气象站及天气雷达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5—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
信阳国家基本气象站及天气雷达站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025—2035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附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规范信阳国家基本气象站及天气雷达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提高天气、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气象强市建设,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原则
2.分类规划、分级管理原则
3.科学规划、长期稳定原则
4.严格保护、有效执行原则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版)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版)
4.《河南省气象条例》(2021年修订版)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6.《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
7.《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气象强省建设的意见》(豫政〔2020〕41号)
8.《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3〕31号)
9.《河南省气象局办公室 关于2022年河南省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范围的公告》
10.《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气象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信政〔2021〕16号)
11.《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2.《信阳市“十四五”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13.信阳国家基本气象站及天气雷达站现状相关资料。
第四条 主要任务
1.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和保护重点。
2.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约束要求。
第五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5—2035年,与《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远期目标年保持一致。
第六条 保护期限
信阳气象站为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至少应保持30年稳定不变。
第七条 强制条款
文本中关于气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的相关保护标准和管控要求为强制性内容,本规划出台后,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和行为,均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八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1.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2.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 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九条 保护范围的划定
1.本体范围界定
信阳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为25m×25m范围。
2.保护范围划定
(1)信阳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范围
信阳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m为障碍物控制区,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为气象观测场周边限制规划区。
(2)信阳天气雷达站保护范围
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由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构成。天气雷达的辐射近场区范围内高于和低于雷达天线口上下沿10个雷达波长的平行线与过渡区“边缘”构成的区域为天气雷达站一级保护区范围,即以雷达天线为中心,半径1.458千米范围内的区域;从一级保护区的外沿至距离雷达20km的环形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即以雷达天线为中心,半径1.458千米~20千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 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控制要求
1.障碍物控制区(1000m范围内)保护标准和控制要求:
(1)观测场四周5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2)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距离>50米;
(3)观测场围栏与人工建造的水体距离>100米;
(4)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距离>200米;
(5)观测场围栏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距离>500米;
(6)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7)在非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距离≥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2.周边限制规划区保护标准和控制要求
(1)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m、其他方向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在观测场1000m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4)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5)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控制要求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障碍物对天气雷达造成的回波强度损失不应大于1dB,不可避免的有源干扰造成的雷达接收机灵敏度损失不应大于1dB。
1.气象雷达站孤立障碍物遮挡角容限值应满足表4—4的规定。
2.气象雷达站周边,其他电子设备在雷达工作频点及所占频谱范围内的干扰电压的容限值应满足表4—5的规定。
3.气象雷达站与干扰源的最小防护间距应满足表4—6的规定。
4.气象雷达站障碍物高度控制应满足表4—7的规定。
第三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管理职责
信阳市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1.信阳市气象局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2.信阳市气象局应加强与市各职能部门协调和合作,共同推进信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3.本规划由信阳市气象局组织编制,报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法定程序审核后,报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本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对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造成影响。
2.本规划经批准后纳入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实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后,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3.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4.气象主管部门应在人大监督和政府领导下,与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联动,进一步加大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违法案件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信阳市气象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成果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组成,经批准后的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规划执行
本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批具体项目工程时应按本规划中对气象设施周边建筑高度及退让间距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规划自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文字解读:《信阳国家基本气象站及天气雷达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5—203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