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7日
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完善本市预防、预警体系,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依据《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类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本市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因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等应急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县(区)级政府和市、县(区)级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信阳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重大决策。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体系建立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全市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体系。
(2)领导、指挥和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进行决策,并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工作。
(4)定期组织开展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
国家、省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指挥部在国家、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 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跨县(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区)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处置。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区)生态环境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请示后确定。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办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置工作,以及与相关部门环境应急联动工作。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指挥、协调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认定;指导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4)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组织或参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林业和茶产业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银保监分局、国网信阳电力分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信阳车站、信阳机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等为成员单位,其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在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2。
2.5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成立现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并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等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整和增加工作组。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也应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3 监测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预防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分级与发布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市政府根据收集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较小的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区)级以上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环境风险信息。当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县(区)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Ⅱ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县(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县(区)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应急指挥部在初步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应急指挥部部署,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3 预警行动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区)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政府认为下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当责令下级政府改正或者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适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 信息处置
4.1 事件信息收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政务值班电话、12345政务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生态环境微信举报平台、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并及时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4.2 事件信息核实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受体和重要环境监测断面等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 信息报送
市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等初报。随着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展开,陆续做好动态跟踪报告,直至事故消除或趋于稳定后,做好终报工作。
4.3.1 信息报送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即总结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指挥部。
4.3.2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市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环境事件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事发地市级或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4小时内分别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出事发地市级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长江、淮河等重点流域干流水质超标的和产生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3.3 信息报送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通过传真或网络发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要主动致电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
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4 信息接报
市有关部门或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尽快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应急快报。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一旦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或信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认真记录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事故类型:火灾、爆炸、泄漏(暂时状态、连续状态);
(3)事故单位情况:名称、行业类型、企业规模等;
(4)事故污染物的种类、泄漏量、现场污染情况、污染持续的时间;
(5)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6)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定;
(7)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9)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和电话、报告时间。
值班人员将事故情况迅速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领导,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领导在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价后,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初步判断,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4.3.5 内部信息报送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与市指挥部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需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指挥部并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保证应急处置信息的双向畅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要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传播和交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后形成的信息和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随着应急处理的进展而发生变化的信息。
4.3.6 事件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4 宣传报道
市委宣传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对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协调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新闻报道由市委宣传部门统一协调安排。与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新闻宣传组,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稿和预警公告的起草与发布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应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突发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与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新闻宣传组,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等起草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较大环境事件后,市委宣传部门要把握舆论导向,注意舆情变化,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尽快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使社会公众及时获得必要的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引导社会公众调适心态。必要时,由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由其共同的上级政府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级政府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程序
5.2.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请求国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由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各成员单位依据响应流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待各上级部门到达后,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应急协调及处置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县(区)政府接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可能涉及的区域进行通报有关情况。
(2)市应急指挥部以及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3)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提出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4)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及时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理,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综合应急力量增援。
(5)市政府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县(区)通报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市政府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7)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当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负责启动重大(Ⅱ级)响应。
5.2.3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必要时,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要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5.3.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信等方式告知单位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5.3.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3.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3.5 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自然生态环境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特征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生态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价格监管。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5.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24小时内在官方“两微一端”(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应当依托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处理。
5.3.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并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6 后期工作
6.1 污染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市、县(区)级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市、县(区)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县(区)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7.4 技术保障
市各相关部门应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决策科学性;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运用。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7.5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保障应急期间通信网络安全畅通。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6 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环境应急组织机构领导下,事发地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3 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开展演练。
8.4 奖惩与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信政办〔2018〕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市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表
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各工作组职责
4.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简图
5.主要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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