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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6-03-05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信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06号

当 事 人:信阳市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5月你公司与浉河区人民政府湖东街道办事处签订场地管理使用协议,于2023年11月占用信阳市浉河区湖东街道办事处五星居委会社区四组境内土地建设“茶都礼宴餐饮酒店”,于2024年4月建成。2024年5月6日,经信阳市一行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地勘测,信阳市茶都礼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建“茶都礼宴餐饮酒店”实际占地面积2.63亩(折合1751.65平方米),地类属建设用地,建筑总面积3503.3平方米。现已建成投入使用。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清单:1、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2、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一份;3、现场勘测笔录一份;4、现场照片;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8、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等。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1号)“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轻微。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6年2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 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 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1号)“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出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含200元)的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63亩(折合1751.6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浉河区湖东街道办事处;

  2.并处非法占用的2.63亩土地(折合1751.65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75165元(壹拾柒万伍仟壹佰陆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将非法占用的2.63亩(折合1751.6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信阳市浉河区湖东街道办事处;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9房间(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俊

  电 话:0376—6688571

  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办公楼9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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