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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12-15 来源:市文旅局

  (信)文综罚字〔2025〕60号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

  投资人:***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2025年9月10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车站派出所关于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移交函》(附:《户籍证明》2份、《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陈*)1份、询问笔录(董**)1份、执法记录仪录像1份),建议我局对该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现查明: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上网消费。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违法所得,本案中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收取2名未成年上网消费者上网服务费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违法所得即为7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户籍证明》2份、《询问笔录》(陈*)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董**)复印件1份、执法记录仪录像1份、《移交函》1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证明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5〕1-3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已经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60号),告知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12月12日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鉴于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所得70.00元,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70.00)元整;3、罚款贰万(20000.00)元整。

  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浉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咖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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