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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10-30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信建罚字(2025)025号

  单位名称:河南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XXXXXXX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村*组

  

  本机关于2025年年8月11日对河南云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造假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参与2024年5月南湾湖谭庙东片区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景观工程剩余部分)一标段(工程造价13262692元)、2024年8月大别山实验室周边环境提升工程一标段投标(工程造价11918597元)、2023年7月大别山艺术学校(潢川幼儿师范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二期室外管网二标段等其他工程(工程造价13839610元)投标中使用了虚假的壹级造价工程师,均未中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有:1.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相关建设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规定,取3个涉案项目中工程造价最高的大别山艺术学校(潢川幼儿师范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二期室外管网二标段(中标金额13839610元)按照5.2‰进行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玖佰陆拾陆元整(13839610元的5.2‰)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设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10015*********162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信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平桥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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