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建罚字(2025)021号
单位名称:信阳市锦鸿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3416865654
地址:信阳市南湾风景管理区南湾办事处
本机关于2024年7月5日对由信阳市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南湾·桃李春风C9、C10号楼、地库及附属设施项目存在涉嫌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4月施工的南湾·桃李春风C9、C10号楼、地库及附属设施项目存在涉嫌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规[2019]1号文)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1.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建筑施工合同等证明将项目发包给个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量裁基准》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信阳市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设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10015*********1624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