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邵永峰,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4月22日作出的《关于不再征收张某某房屋及土地的答复》,于2025年5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4月22日作出的《关于不再征收张某某房屋及土地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申请人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5年4月22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既无事实依据,亦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不是被征收人,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其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对其位于浉河区XXX镇XX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补偿的法定职责,支付补偿款11398865.27元。邮件跟踪记录显示被申请人签收后未答复申请人,申请人遂向信阳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信阳市政府2024年11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政复决字〔2024〕XXX号),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政复决字〔2024〕XXX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关于张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内容为“张某某:你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浉河区人民政府已经收到。信阳国家农业科技园核心区X期项目位于XXX镇XXX国道西侧,涉及XX村、XX居委会、XX村3个村(居)。《信阳国家农业科技园核心区X期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明确征收人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信阳市浉河区XXX镇人民政府。关于你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根据2025年1月6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公告〔2025〕XX号)》、2025年2月25 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告〔2025〕XX号)》及信阳市2025年度第XX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的内容显示,拟征收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显示,你所反映的地块区域位于拟征收范围外,因此决定对该地块不再征用。”
另查明,202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印发《关于信阳国家农业科技园核心区X期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公告〔2022〕XX号),拟征收XXX镇新区、XX村、XXX村集体土地,申请人房屋及土地在此次征收规划范围内,因被申请人当年度未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用地报批,未能实际征收。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重新印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公告〔2025〕XX号)拟征收XXX镇新区、XX村、XXX村集体土地,根据《信阳市2025年度第XX批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显示,申请人房屋及土地不在本次拟征收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邮寄单据、《关于信阳国家农业科技园核心区X期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公告〔2022〕XX号)、《信阳市浉河区人民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公告〔2025〕XX号)、《信阳市2025年度第XX批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2年对申请人房屋及土地的征收工作未能实际开展,2025年拟征收土地范围不包括申请人的房屋及土地,被申请人2025年4月22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4月22日作出《关于张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