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3月14日作出的信平公(平桥)不罚决字〔2025〕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6月16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平公(平桥)不罚决字〔2025〕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对打人者治安处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伤情认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甘某某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25年2月10日23时许,在信阳市平桥区XX路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门口,因噪音问题李某某与其丈夫上楼到甘某某家,双方后发生争执,李某某称甘某某殴打了自己。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并进行调查。2025年3月7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延期。经查证,无法证实李某某有受伤情形,且甘某某家已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噪音,李某某行为具有一定不当。2025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信平公(平桥)不罚决字〔2025〕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5年3月14日作出的信平公(平桥)不罚决字〔2025〕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3月14日作出的信平公(平桥)不罚决字〔2025〕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若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