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邵永峰,区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答复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于2025年6月10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其房屋地块因河南省XXX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的原因面临征收,但申请人至今没有获得任何安置。
被申请人称:其不是适格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主体。申请人要求享受移民安置待遇在此次行政复议之前已被多次答复,申请人一家不符合移民政策,不能认定移民身份和享受移民待遇。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浉河区XXX镇XXX村XX组人,1995年与马某某(信阳市城镇户口,2016年因病去世)结婚,申请人户籍一直在XX组,并未迁出。申请人育有3女1子,申请人与其四个子女户口在浉河区XXX镇XXX村XX组。申请人于2025年3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根据邮件跟踪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签收了该邮件。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安置申请作出处理。申请人遂于2025年6月10日提起本次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曾通过信访要求享受XXX水库移民政策。2021年3月17日,信阳市浉河区XXX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XXX镇董某某信访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吴政〔2021〕XX号)“......三、处理意见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意见,经区、镇评议会意见信访人一家不符合移民政策,不能认定为移民。四、信访人意见2021年3月17日,调查组向信访人反馈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表示不满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邮寄单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行终XXX号行政裁定、《关于XXX镇董某某信访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吴政〔2021〕XX号)等。
本机关认为: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程某某诉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23〕豫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信阳市浉河区XXX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局作为XXX水库移民安置补偿主体。是故,浉河区人民政府非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申请人此前信访时已知晓其一家不符合移民政策,浉河区人民政府未书面答复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