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操某甲
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在国,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24年6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至今未完成现房结算交付,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法律适用有误、程序违法,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潢川县XX街道XX村XX村民组村民,2022年11月17日豫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豫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豫东南高新审批〔2022〕XXX号)。2022年12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豫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年-2035年)的批复》(豫政文〔2022〕XXX号),同意《豫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年-2035年)》。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豫东南高新区潢川县境内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2024〕X号)。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豫东南高新区潢川县境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2024〕XX号)。2024年5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潢川县2024年度第X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XXX号),同意征收位于潢川县XX街道XX村集体土地16.1122公顷。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及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申请人的房屋和土地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2025年1月,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等被征收人陆续签订了《豫东南高新区样板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单位: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 房屋被征收人:申请人......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同意在甲方规定的房屋征收时间内将自己位于征收范围的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全部腾空,房屋大门钥匙交付甲方。二、乙方房屋搬迁时间:2025年1月13日至1月20日。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用(详见《豫东南高新区样板区征收房屋补偿表》)......五、结算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本次征收先期支付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其他费用,支付时间为:结算完成且被征收房屋腾退验收台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六、其他约定 1、乙方签订协议后应主动腾空被征收房屋,待甲方验收后,上交房屋钥匙,并签定《腾退验收证明》。2、甲方依照乙方签订《腾退验收证明》的时间顺序确定乙方的选房顺序。3、期房安置房地点初步确定位于以下两个位置:①城关安置房地点XXXX小区,即:XX路以南、XX路以西、XX路以东、XX路以北,具体以红线为准;②豫东南高新区范围内的安置区为东至XXX村民组、西至XX沟、南至X庄、北至XX路,具体以红线为准。4、潢川县政府将加快推进潢川县城安置房建设,并积极协调豫东南高新区管委会加快推进豫东南高新区范围内安置房建设,确保从2023年4月11日起3年内建成交付。5、在3年的安置区建设周期内(2023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0日),按年度及时兑付被拆迁群众过渡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8元)。若超过3年未实现交房安置,将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支付过渡安置费......”后附有《潢川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调查表》《豫东南高新区样板区房屋征收补偿表》、领款单、《XX村豫东南高新区(样板区)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表(XX组)》,均有申请人或申请人亲属签字。2025年3月30日,河南省潢川县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25〕豫信潢证内民字第XXX号),因申请人等人未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将房屋交付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需要向申请人等人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催告书》,潢川县公证处对送达该《催告书》的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故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关于豫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豫东南高新审批〔2022〕XXX号)、《关于豫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年—2035年)的批复》(豫政文〔2022〕XXX号)、《关于豫东南高新区潢川县境内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2024〕X号)、《关于豫东南高新区潢川县境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2024〕XX号)、《关于潢川县2024年度第X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XXX号)、《豫东南高新区样板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潢川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调查表》《豫东南高新区样板区房屋征收补偿表》、领款单、《XX村豫东南高新区(样板区)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表(XX组)》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及其亲属在领款单、《XX村豫东南高新区(样板区)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表(XX组)》上签字,已对补偿数额进行确认,货币补偿、过渡费、社保资金均已划付至申请人或其亲属账户;根据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3年的安置区建设周期为2023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0日,安置房交付属于后续履行。被申请人所作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