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甲
申请人:管某甲
申请人:管某乙
申请人:岑某甲
申请人:徐某乙
申请人:岑某乙
申请人:管某丙
申请人:祝某甲
申请人:管某丁
申请人:熊某某
申请人:徐某丙
申请人:管某戊
申请人:徐某丁
申请人::徐某戊
申请人:徐某己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徐某庚
申请人:管某己
被申请人:光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春雷,县长
申请人因不服光山县XX水库建设指挥部办公室202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印发<光山县XX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光袁指办〔2025〕XX号)及《光山县XX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工作方案》,于2025年6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光山县XX水库建设指挥部办公室202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印发<光山县XX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光袁指办〔2025〕XX号)及《光山县XX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工作方案》
申请人称:案涉通知未依法进行公告,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案涉搬迁工作方案是根据搬迁进度及实际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内部工作方案,属于内部工作安排,不属于向社会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9日,光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河南省XX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光山县人民政府公告2022年第9号),根据光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XX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豫发改农经〔2021〕310号),征收XXX镇XXX村、XX村、XX村及XX乡XXX村、XXX村、XX村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作为河南省XX水库工程建设项目。2025年4月9日,光山县XX水库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光山县XX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光袁指办〔2025〕XX号)“XXX镇、XX乡及各相关单位:《光山县XX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工作方案》已经县XX水库建设指挥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平稳有序按时完成搬迁任务。”后附《光山县XX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工作方案》。
本机关认为:案涉《关于印发<光山县XX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光袁指办〔2025〕XX号)及《光山县XX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工作方案》系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安排,内容主要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要求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完成搬迁任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