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人:郭虹君,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5月2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信羊消限字〔2025〕第XXXX号),于2025年6月4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信羊消限字〔2025〕第XXXX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监督不到位,目前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应当对违法的经营性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XXXXXXX小区业主,要求被申请人对XXXXXXX小区(X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小区X区进行了投诉举报核查,发现该小区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2025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信羊消限字〔2025〕第XXXX号),发现信阳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XXXXX物业)存在第11项“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前改正。202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再次对涉案小区进行复查,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显示“检查内容和情况:两人值班,1人已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1人已取得培训结业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收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监控录像、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案涉责令改正通知仅是责令信阳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前改正,没有载明逾期未改正的法律后果,属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通知行政相对人自我纠错的告知事项,没有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未直接对小区业主(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故该通知书不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对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个别业主无决定权。申请人作为个别业主,主体不适格,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