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
申请人:杨某
申请人:曾某甲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陈某甲
申请人:余某某
申请人:陈某乙
申请人:陈某丙
申请人:梅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申某某
申请人:曾某乙
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在国,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及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强拆其生活用房行为违法,于2025年6月5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拆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4月22日下午被申请人安排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强行对申请人生活房屋进行拆除。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给申请人曾某乙造成财产损失共计3000元。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中的部分人员曾因同样事由向被申请人提起过行政复议,该次复议的被申请人为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但未提供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实施强拆行为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申请人所称房屋为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XX卫生服务中心(原潢川县XX卫生院)职工宿舍楼。不动产权证书为豫〔2024〕潢川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权利人为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XX卫生服务中心,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占地面积2484.6平方米。河南XXXXXX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号XXXXX类2025年第XXX号),对潢川县XX卫生院职工宿舍楼进行危房安全评定,评定等级为X级,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栋危房。2025年3月26日,潢川县XXXX卫生服务中心作出危房通知书。2025年4月7日,潢川县XXXX卫生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等人作出《告知书》“...我院名下位于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XX卫生服务中心的房产(含住院部、办公楼、职工宿舍等)系依法登记的国有资产,产权归属清晰,由我院合法持有并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占用、使用该房产的行为均属违法,我院依法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根据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XX卫生服务中心核查确认,你长期占用本院名下位于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XX卫生服务中心的办公楼/宿舍楼。该房产性质为“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属公共卫生服务配套资源,您的占用行为已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现依法告知如下:1.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须无条件腾退所占房屋,清空私人物品并恢复房屋原状;2.腾退后,须配合我院工作人员办理房屋交接手续;3.逾期未腾退的,我院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占用方的民事侵权责任(含赔偿损失、支付占用期间房屋使用费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清退并追究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涉嫌侵占国有资产、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立案侦查。向纪委举报,对于单位在编职工侵占事业单位公家财产用于出租、转卖牟取利益的涉嫌贪污犯罪的,纪委介入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且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要求申请人等腾退房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告知书》、不动产权证书(豫〔2024〕潢川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号XXXXX类2025年第XXX号)等。
本机关认为:经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行政复议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双方提供的材料均显示拆除案涉房屋的主体指向潢川县XX街道办事处XX卫生服务中心,申请人未提供潢川县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政行为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以潢川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