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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不服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08-13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陈某甲

  法定监护人:陈某乙,申请人父亲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由申请人父亲陈某乙委托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

  负责人:杨春历,局长

  第三人:刘某甲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5月22日作出的信浉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6月9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浉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包含行政拘留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适用错误,未按照法条规定并处罚款,属于选择性执法,同时情节认定不当以及缺乏对申请人的权益保障,应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罚。

  被申请人称: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日12时许,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XXX镇XXX社区XX台球室内,刘某乙和左某某在4号桌打球,陈某甲和沈某某在5号桌打球,期间陈某甲和沈某某外出离开一阵。后因刘某乙和左某某放在台球桌边的红包丢失,怀疑陈某甲和沈某某偷窃,遂叫来刘某乙之父即第三人刘某甲到XX台球室。15时许,刘某乙、左某某和刘某甲三人在查看监控期间,刘某甲发现陈某甲和沈某某回来,于是在台球室二楼楼梯口拦住并殴打了陈某甲和沈某某。2025年5月1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并进行调查。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沈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终止。2025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对刘某甲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并作出信浉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刘某甲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八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信公(浉)鉴(临)〔2025〕XXX号鉴定书、终止鉴定告知书〔2025〕第XX号、证人证言、视频、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5年5月22日作出的信浉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5月22日作出的信浉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若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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