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5月12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7月9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7月28日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5月12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7月9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7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