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
负责人:杨春历,局长
第三人:方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4月24日作出的信浉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5月30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浉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处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查明具体事实不清,没有处罚第三人方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7日9时许,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XXX镇XX村茶山上,因蔡某某与方某某双方之前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方某某等人使用斧子砸坏蔡某某家玻璃窗户六个、门锁一个、灶台一个。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受案调查,2025年4月24日对方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同日作出信浉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方某某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5年4月24日作出的信浉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4月24日作出的信浉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若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