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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服信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08-06 来源: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彭爌,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5月12日作出的豫信罚字(2025)第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5月28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豫信罚字(2025)第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不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9日15时55分许,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信阳市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认定业户刘某某的经营许可证在2025年1月1日过期,但2025年4月28日仍有其营运车辆(豫SAXXXX)有卫星定位行驶记录。通过运政系统企业信息与企业实际持有的许可证信息比对,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确系逾期,未按时申请换证且营运。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受理该案并进行调查,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发出违法行为通知,同日作出豫信罚字(2025)第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以违法行为一般处罚款叁仟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违法行为通知书、行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业户信息截图、案件调查报告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豫信罚字(2025)第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5月12日作出的豫信罚字(2025)第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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