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

孔某某不服信阳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08-06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孔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沈伟,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5月24日作出的信水罚责改〔2025〕第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于2025年5月30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水罚责改〔2025〕第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申请人称:不存在违法行为,和村里、组里有协议但是没找到,不应当让其拆除。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4日及3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信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送处理表,称申请人占用商城县XX乡XXX村农耕地,非法在XXX水库上游河叉私自搭建水库。被申请人经走访调查后,于2025年5月24日进行立案,并于当日作出信水罚责改〔2025〕第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孔某某:经调查,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商城县XX乡XXX村XXX水库管理范围内库汊库坝,占用水库库容,进行灌溉、养殖活动。你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为维护河道、水库防洪效能,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四)占用水库库容……’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在2025年6月15日前采取补救措施,拆除库坝,排除阻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拆除库坝,排除阻碍,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你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2025年5月28人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送处理表》、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信阳市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公告》、XXX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线图、《法律文书签发单》、文书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水罚责改〔2025〕第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信水罚责改〔2025〕第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