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
负责人:王三强,局长
第三人:余某某
第三人:白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5月14日作出的信羊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5月21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羊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6日21时许,在信阳市羊山新区XXX乡街X头李某某家,因家庭琐事,第三人余某某和白某某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到损伤。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受理该案并进行调查,2025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同日作出信羊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一般处行政拘留五日,罚款贰佰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监控录像、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信公(浉)鉴(临)〔2025〕XXX号鉴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羊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5月14日作出的信羊公(XX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若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