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前进派出所
负责人:刘宗文,所长
第三人:陈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5月22日作出的信羊公(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5月23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羊公(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第三人陈某某作出拘留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不合理,对第三人陈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过轻。
被申请人称: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日晚上,在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XXX路段陈某某殴打了贾某,致使贾某的脸部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贾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3日立案调查,2025年5月22日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同日作出信羊公(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某以殴打他人行为轻微罚款伍佰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信公(浉)鉴(临)〔2025〕258号鉴定书、视频、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5年5月22日作出的信羊公(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信羊公(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若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