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涂某某
被申请人: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晓亮,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新县人民政府未答复其《履行职责申请书》,于2025年5月24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通过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正被申请人未答复其《履行职责申请书》的不作为行为。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新县人民政府现场递交了《履行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处理,也未给予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其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故无法做出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新县XX镇居民,2018年7月18日,新县XX新区棚户区改造专项指挥部与申请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自建房住户),征收申请人位于XX路XX居委会的XXXX.XX平方米自建房屋。2024年7月19日,申请人向新县信访局反映其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未解决。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新县XX新区棚户区改造专项指挥部征收申请人土地事项的履职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截图上备注文字为“这是当时给县政府办送材料时录像,当时转给信阳市黄律师(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上午10:43分)”申请人2025年7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供有两段视频,视频一时长14秒,内容为一名男子手持文书向左侧门牌上写有“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县委员会”的楼栋大门走去,视频二时长1秒,内容为一男子手持文书向门口走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履行职责申请书》、视频一、视频二、微信截图、照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新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履行职责申请书》,但其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实申请人向新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履行职责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