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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组不服潢川县政府确权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07-30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潢川县XXX乡XXX村X甲村民组

  申请人:潢川县XXX乡XXX村X乙村民组

  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在国,县长

  第三人:潢川县XXX乡XXX村XX村民一组

  第三人:潢川县XXX乡XXX村XX村民二组

  第三人:潢川县XXX乡XXX村XX村民三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潢政行决字〔2025〕X号),于2025年5月20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潢政行决字〔2025〕X号),确认案涉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确权决定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案涉土地没有确权登记是被申请人失职所致,被申请人据此认为案涉土地不属于申请人缺乏法律依据,应将案涉土地确权给申请人所有。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3日,申请人潢川县XXX乡XXX村X甲村民组和X乙村民组(以下简称:X甲乙组)提交《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请求将其村民组与第三人潢川县XXX乡XXX村XX村民一、二、三组(以下简称:XX组)争议的位于潢川县XXX境内南X卧的XXX.XX亩土地的所有权确定给申请人村民组集体所有。潢川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后,将确权申请书发给了第三人,因申请人和第三人均不愿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潢川县自然资源局经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潢政行决字〔2024〕X号),将该宗争议的XXX.XX亩土地所有权确定为国家所有。申请人不服《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潢政行决字〔2024〕X号),于2024年8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11月4日,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信政复决字〔2024〕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潢政行决字〔2024〕X号)。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潢政行决字〔2025〕X号),该处理决定书载明:“经调查,双方争议的土地位于潢川县XXX乡XXX村、XXX村和XX镇XX村交界处原潢河河道及行洪区域内(X甲乙组称为“南X卧”,XX组称“西X卧”),面积XXX.XX亩。目前,该宗土地由XX组村民李某甲承包。经查,双方争议的XXX.XX亩土地在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其中:河流水面面积XX.XX亩;内陆滩涂XX.XX亩;荒草地 XX.XX亩。经调查走访当地群众,查阅历史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该宗争议土地历史上以原潢河河道中心线为界,河的北侧为XXX乡XXX村,河的东南侧为XXX乡XXX村,河的西南侧为XX镇XX村。该宗土地最早主要为原潢河河流水面和滩涂(当地群众也称为“荻滩”),经过河流常年冲刷河岸边土地,滩涂(荻滩)面积逐年增大增高,后由于防洪需要,当地政府于1991年开始修建新的河道,1993年新河道开通后,河水不再从争议地块流过,逐步形成该宗土地现状。建国初期,由于该宗土地是河流水面和滩涂,洪水来临时会被淹没,不适合耕种农作物,沿河附近村民组村民就在河滩上种荻子增加收入。1980年左右,XX组将该宗土地承包给本村民组村民李某乙和李某丙兄弟俩经营。1999年3月,XX组将该宗土地承包给XX镇XX村前XX村民组村民袁某某用于栽树,承包期8年。由于袁某某没有按时缴纳承包费,XX组于2008年合同期满后提起民事诉讼,诉至潢川县人民法院要回承包土地,潢川县人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9月9日作出判决,判决袁某某腾出承包土地,袁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8年12月27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袁某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2010年11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再审申请,在诉讼过程中,袁某某提出其承包的土地有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和XX镇XX村前XX村民组所有,人民法院认为土地权属纠纷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而没有对权属问题作出确定判决。2010年1月5日,袁某某将闲置地 XX.X亩交给XX组,2014年10月27日,县法院执行局将袁某某承包栽树的土地XX.XX亩移交给XX组。2014年10月1日,XX组将该宗土地承包给其村民组村民李某甲:承包期三十年。甲X组提供分地台账,记载在1995年该村民组将西河滩及荻滩土地共计XX.XX亩分给了村民耕种,同时甲X组另外反映称2000年左右其村民组采购孙某某树苗7000棵,栽在南X卧土地上,后被河水淹死;2011年左右X甲乙组村民王某甲在部分土地上种油菜,后来油菜也被水淹了,就没种了。经潢川县水利局核查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该宗争议土地历史上位于原潢河河道及行洪区域内。另经潢川县农业农村局核实,该宗争议土地没有签定承包合同和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查清事实,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县政府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第十八条:“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该宗争议土地历史上是位于原潢河河道及行洪区域内,为河流水面、滩涂和荒草地,由于河流长年冲积和河道改道,形成现在争议的土地。申请人X甲乙组虽然提出由于原潢河河流冲刷、将河道北侧X甲乙组的土地冲塌到河道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宗争议土地所有权归属其村民组集体所有;被申请人XX组虽然将该争议土地承包给李某甲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土地所有权归属其村民组集体所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驳回申请人X甲乙组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潢川县水利局2025年2月27日出具《关于XXX乡XXX村X甲乙组和XXX村XX组土地位置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针对XXX乡XXX村X甲乙组和XXX村XX组争议地块,套合河南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出版的该区域万分之一地图。从套合结果可以看出,潢河原河道从争议地块中间穿过,争议地块最高海拔高程为31.1米。《河南省淮河干流防洪预案》显示,淮河XX站历史最高洪水(1968年7月16日)水位为36.24米。淮河XX站位于争议地块上游,距争议地块4.7千米,当时水面比降为万分之 1.2,推算可得争议地块处河道水位为35.67米,高于争议地块最高海拔高程 31.1米,因此该地属河道行洪区域。”

  另查明,申请人X甲村民组、X乙村民组原为一个村民组,名为X甲乙组村民组,第三人XX村民一组、二组、三组三个村民组原为一个村民组,名为XX村民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土地利用现状图、情况说明、《关于潢川县XXX乡XXX村X甲乙组和XXX村XX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潢川县人民政府2025年4月23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潢政行决字〔2025〕X号)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2025年4月23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潢政行决字〔2025〕X号)。

  申请人、第三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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