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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Q0001-01-2025-00072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30日
发文机关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4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政办〔2025〕16号 时  效 有效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政办〔2025〕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信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信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国有企业回购),面向中心城区(浉河区、平桥区、羊山新区,下同)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作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指导中心城区各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建设、配售价格确定;指导中心城区各辖区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售管理、装修标准、封闭运营、资金监管等日常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指导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相关建设标准执行,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指导中心城区各辖区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据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市住建、发展改革、税务、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社保数据支持和各类人才认定。

  市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认定。

  市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向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市税务、金融监管及其他相关市直部门,以及中心城区各辖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建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组织、人社等部门和中心城区各辖区,依据中心城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拟制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收购存量房筹集,条件成熟的也可以以需定建。

  收购的存量房包括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也可以是所在项目纳入保交房攻坚战且主体已经封顶、剩余工程量不大并明确项目具体竣工交付日期的在建未售商品房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收购的存量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

  以需定建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资金收支能平衡、项目收益与融资相平衡、周边公共设施齐全、项目净地坐标明确;(二)科学研判城市的人口规模、人口净流入、房地产市场供求等情况,城市具备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可行性,明确项目可研报告;(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中心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职住平衡,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和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中心城区各辖区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套型、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三居室套型比例按项目情况原则上控制在50%至60%。收购户型用于配售型保障房的原则上不大于130平方米,三居室套型比例按项目情况原则上控制在60%至70%。

  市住建部门动态掌握保障性住房需求,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比例。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流程同商品住房建设流程一致,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市住建部门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报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不配建商业设施,确需配建的,在土地划拨供应时,由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商后报市政府确定。住宅机动车车位按1个/户配置,非机动车按1.5个/户配置;配套服务设施(含商业)机动车车位按照1个/百平方配置,非机动车按5个/百平方配置,配置停车位同步按100%预留充电设施配建。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高品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单独申请);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或者在中心城区缴纳社会保险累计12个月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二)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家庭。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其他需满足的条件。对于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或由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收购;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享有信阳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市高层次人才不受户籍和参保时限的限制。


第四章 轮候库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各辖区要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可通过配售型保障性轮候库系统进行轮候资格申请,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中心城区各辖区要加强轮候资格审核,轮候资格审核认定采用线上或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审核通过后即可入库。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申请数据更新。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人口等发生变化,该家庭轮候资格、分组排序等不作调整。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七条 在市住建部门指导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中心城区各辖区配售。配售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

  第十八条 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享有信阳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市高层次人才;

  (二)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

  (三)3子女(含)以上家庭;

  (四)退役军人家庭;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给乡镇医生、教师、民辅警、公交司机等特定工薪收入群体。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实施线上配售或线下配售。

  第二十条 申购家庭无正当理由,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购;已签订买卖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又申请放弃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第二十一条 项目配售6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国有企业回购后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购买。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购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需确定拟配售价格,向社会公布,配售价格以市政府核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主要由土地价格、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以及需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按照收购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确定。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次配售,配售价格与该房屋回购价格一致。回购主体重新装修的,应将再次装修成本计入配售价格并重新计算折旧。


第七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应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国有企业回购:

  依申请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四)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限期内腾退。

  依职权收回:

  (一)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三)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七条 购房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回购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国有企业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 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三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签订买卖合同满两年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可购买其他房产,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各项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中心城区各辖区应及时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八章 配套政策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可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在周边项目配建。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购房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其房产由国有企业收回,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间占有使用费和折旧费,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格受理、审核确认、实施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中,如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字解读:《信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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