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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某某公安局分局某某派出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05-08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XX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田圣保,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2月6日作出的信浉公(XX)不立告字〔2025〕X号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5年3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信浉公(XX)不立告字〔2025〕X号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遇现状符合财产安全受到侵犯的情形,被申请人应当及时查处。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事项属于政府行政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其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老宅基地在其公公杜某某2013年死亡后长期无人居住,成为危房。2020-2021年我市开展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开展“六清”“六治”行动,乡村开展全面危房、断壁残垣拆除清理,因此对申请人的老宅基地进行了清理拆除。2025年2月6日申请人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后告知申请人该事项属于政府行政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2025年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5年2月9日交邮,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接报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关于XX村XX组李某某房屋拆除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被申请人接警后经过初查,认为案件属于行政机关开展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进行的危房清理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遂做了口头告知,后又以不予立案告知书书面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2月6日作出的信浉公(XX)不立告字〔2025〕X号不予立案告知书。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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