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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交警支队某某大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04-25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XXX大队

  负责人:赵磊,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2月1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公[X]明行罚决字〔2025〕XXXXXXXXXXXX),于2025年2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公[X]明行罚决字〔2025〕XXXXXXXXXXXX)。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执法程序中存在多重违法情形,且处罚决定未充分考虑案件情节与证据的充分性。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7日9时20分,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豫X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XXX镇XX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申请人呼气乙醇含量为26㎎/100ml。申请人在检测单上签字。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同日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公[X]明行罚决字〔2025〕XXXXXXXXXXXX),认定申请人于2024年12月7日9时20分在XXX镇XX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900元。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视频、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等、酒精检测单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公[X]明行罚决字〔2025〕XXXXXXXXXXXX),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2月1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公[X]明行罚决字〔2025〕XXXXXXXXXXXX)。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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