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春历,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提交的查处申请履行职责为由,于2025年1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其查处申请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对房屋被强制拆除事宜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签收后未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其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其申请查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其已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查处申请书》,反映位于浉河区XX乡XX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在其未得到任何补偿,未曾与任何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危房,现该房屋已被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请求被申请人对其老宅被违法强拆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向其书面告知。被申请人收到该查处申请后,将该申请书转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XX派出所进行核查。2025年2月6日,申请人向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XX派出所报警,请求对其老宅基地被拆除事宜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其查处结果,同日,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XX派出所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信浉公〔XX〕不立告字〔2025〕X号)告知申请人,其投诉政府拆除老宅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月9日将该告知书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已收到该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查处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询问笔录、接报案登记表、不予立案告知书、情况说明、清理现场照片、邮寄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所申请查处的强拆行为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开展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进行的危房清理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立案范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查处事项不具有法定查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