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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民组不服市自然资源局山林权证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04-25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平桥区XX街道XX村XX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原信阳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1月13日作出的第XXX号山林权证,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山林权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及第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申请人不服的行政行为系原信阳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1月13日作出,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因不动产登记改革,被申请人现在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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