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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某某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04-21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局长

  第三人:袁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月14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公(XX)不罚决字〔2025〕X号),于2025年2月18日通过现场提交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未记载第三人袁某某对其进行打骂事实,该决定书依据的在场人员证言为伪证。

  被申请人称:其根据当事人陈述、走访证人证言及申请人伤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7日10时06分,申请人向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XX派出所报案称: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XX路XXX院内,有人把自己推倒了,同日,XX派出所作出《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信平公(XX)立告字〔2024〕XXX号)告知申请人对其被殴打一案已进行立案,并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无明显外伤。XX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第三人及在场人员刘某某、严某、吴某某就案情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过程中,申请人称袁某某对其胸口打了几拳,推倒其电动车并对其辱骂,袁某某否认其殴打申请人,称其想拍申请人未拍住,因惯性倒在申请人电动车上,在场人员刘某某、严某、吴某某均否认现场发生打架行为。2024年12月24日及2025年1月6日,因事发现场无监控视频,XX派出所民警前往平桥区XXX院对院内居民及保安人员进行了走访调查并作出《走访情况说明》,平桥区XXX院一名居民称其目睹事情发生全过程并表示申请人与袁某某并未发生打架行为,同时补充说明了袁某某身体状况无动手打人能力,XXX院保安人员称其未直接观察到案件实际情况,无法提供直接证言。经查,2024年12月17日10时许,在信阳市平桥区XX路XXX院内,申请人与居委会工作人员反映小区内有人焚烧树叶一事时,小区居民袁某某与申请人发生口角,申请人自称被袁某某殴打,根据走访调查,袁某某并没有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公(XX)不罚决字〔2025〕X号)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该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公〔XX〕不罚决字〔2025〕X号)、答复书、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现场伤情登记表、走访情况说明、走访视频、送达视频及回执。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报案后,及时进行立案并调查处理,因事发现场无监控视频,遂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结合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第三人无故意殴打他人行为,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公(XX)不罚决字〔2025〕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月14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信平公〔XX〕不罚决字〔2025〕X号)。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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