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春历,局长
第三人:李某某、衣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月20日作出信浉公(XX)行罚决字〔202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2月11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信浉公(XX)行罚决字〔2025〕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其在厕所被群殴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判其殴打他人处罚不公正。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9日晚上,申请人与李某某在信阳市浉河区XX教学楼内,因接热水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到校内男厕所约架并发生互殴行为;申请人认为衣某某帮助李某某,也打了自己,于是晚自习下课后申请人就和衣某某在厕所内继续约架,并发生互殴行为。后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5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受案调查。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同日作出信浉公(XX)行罚决字〔202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行为轻微处行政拘留三日。因申请人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信)公(浉)鉴(临)〔2025〕XX号鉴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信浉公(XX)行罚决字〔2025〕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月20日作出的信浉公(XX)行罚决字〔2025〕XX号行政处罚决定。
若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