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XXXX派出所
负责人:吴涛,所长
第三人:周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7日作出的信羊公(X)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月23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羊公(X)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6日10时许,在信阳市XXXX街XXX家属院外,申请人殴打第三人。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第三人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2024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并进行调查。2024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信羊公(X)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行为较轻处罚款伍佰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视频、信公(浉)鉴(临)〔2024〕XXX号鉴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羊公(X)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2月7日作出的信羊公(X)行罚决字〔2024〕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