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信平公(XX)行罚决字〔202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3月12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3月31日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信平公(XX)行罚决字〔202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3月12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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