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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不服某某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终止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04-03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信平公(XX)行罚决字〔202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3月12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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