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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不服潢川县政府行政处罚决定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03-28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潢川县公安局作出的潢公(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3月13日通过网络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潢川县公安局潢公(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及第二款规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不服的行政行为系潢川县公安局作出,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应当为潢川县公安局,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为潢川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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