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潢川县公安局作出的潢公(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3月13日通过网络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潢川县公安局潢公(X)行罚决字〔202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及第二款规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不服的行政行为系潢川县公安局作出,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应当为潢川县公安局,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为潢川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