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3日作出的信羊公(XXX)行终止决字〔2023〕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于2025年1月16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3月17日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3日作出的信羊公(XXX)行终止决字〔2023〕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于2025年1月16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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