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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不服商城县政府补偿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03-18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商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鲁新建,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范某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于2025年1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范某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针对其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并作出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其系商城县XXX乡XXX村XX组村民,依法持有XXX村、国有林场集体土地及房屋,被申请人陆续作出征收安置方案公告,其土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足额补偿。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与事实不符,补偿面积少于实际征收面积,房屋面积少于实际情况,附着物未补偿到位,青苗费少于实际被征收数额。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已经进行了补偿安置,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称其系商城县XXX乡XXX村XX组村民,依法持有XXX村、国有林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申请人于2011年至2014年陆续作出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决定征收XXX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XXX村、国有林场的部分土地,其土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丈量的被征收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被申请人至今未向其支付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针对XXX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XXX村、国有林场项目征收申请人土地事宜,依法给予其合理补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关于范某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称:“范某某:您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已收悉,现就申请事项‘请求履行法定职责,针对XXX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XXX村、国有林场项目征收申请人土地事宜,依法给予申请人合理补偿’答复如下:经调查,为XXX景区建设,2008年开始对景区规划内XXX村XX组相关土地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您户部分土地在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内。在土地征收过程中,2009年5月11日河南XXX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与XXX村民委员会及林某甲、林某乙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并支付相应征地补偿安置费。您户被征收房屋170.49m²,水田5.171亩,旱地1.33亩。已补偿给您户征地补偿款共计62765元(由林某丙和林某丁领取)、房屋搬迁安置费共计65230.21元(由范某某和林某甲领取)、安置房屋118.44㎡。综上所述,本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能已经履行,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能或履行法定职能不到位的情况”。并将领款条作为附件。被申请人将该答复及附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与林某甲系夫妻,林某丙系林某甲的父亲。申请人家庭在XXX村有承包土地及房屋。因XXX旅游开发需要,申请人家的土地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根据XXX村XX组旅游开发征用土地(田、地、其它)补偿一览表、拆迁房屋补偿款领款条、XXX新村安置一览表显示,林某甲、林某乙名下田5.171亩,地1.33亩,林某甲名下地0.484亩,房屋面积170.49m²。2009年5月11日,XXX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与XXX村民委员会及林某甲、林某乙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征收二人名下田5.171亩,地1.33亩。2008年7月20日,XXX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与XXX村民委员会及林某丙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征收林某甲名下旱地0.484亩。申请人、林某甲、林某乙及林某丙于2008年至2010年先后在拆迁房屋补偿款领款条、搬迁安置政府补贴领款条、搬迁安置搬家费领款条、提前选房奖励款领款条、提前搬迁奖励款领款条以及征地补偿费领条上签字,领取了房屋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搬家费等款项,并选择了安置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邮寄单据、《土地征收协议书》、XXX村XX组旅游开发征用土地(田、地、其它)补偿一览表、拆迁房屋补偿款领款条、XXX新村安置一览表、领条、证明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林某甲、林某乙及林某丙在各类领条上签字领取补偿款,已对补偿数额进行确认;其主张征收补偿面积与实际征收面积不符、附着物未补偿到位等,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安置房已安置到位。

  虽然案涉答复中对征收面积的表述遗漏了林某甲名下旱地0.484亩,但对补偿金额的表述为“征地补偿款共计62765元”,该款项包含0.484亩的补偿款2954元和田5.171亩、地1.33亩的补偿款59811元。因此,该疏忽对申请人的权益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范某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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