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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不服固始县政府征收安置方案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5-03-03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固始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9月15日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2025年2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方案。

  经审查,申请人称其在固始县XX街道XX社区XXX村民组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为了解本次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于2025年1月23日收到固始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见到了被申请人以公告形式作出的《关于固始县2023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的宅基地在该征地补偿安置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组织拟定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系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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