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通告
索 引 号 Q0001-01-2024-00057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30日
发文机关 信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4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告〔2024〕4号 时  效 有效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通告〔2024〕4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扩大我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称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型煤(含洁净型煤);

(二)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一)《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全部划为禁燃区。

中心城区范围:北至彭家湾乡向阳路,东至五里店街道办事处凤台村,南至震雷山街道办事处双桥村与京广高铁交界处,西至南湾管理区谭庙村,面积361.08平方公里。

(二)以后凡纳入中心城区规划的,在纳入之时即定为禁燃区。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及环保达标的工业企业除外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和管委会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830日发布的《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通告〔20162号)同时废止。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2411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