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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3-12-29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

  法定代表人:赵磊,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于2023年12月7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

  申请人称:其当时是观察判断前后方是否有停车位停车,不是违法停车;且罚款数额缺乏依据。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30日16时29分左右,申请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信阳市浉河区XX路XX三岔路口一处划有停车位的位置停下,后车内人员下车离开,但车辆未停入停车位。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认为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于2023年11月30日16时30分,在信阳市浉河区XX路XX三岔路口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罚款1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视频、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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