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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认为潢川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3-12-29 来源:


  申请人:邱某某

  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华,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其提出的履职申请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11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3年9月2日提出的履职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事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其在潢川县XX镇XX村XX村民组有合法的责任田及青苗、树木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属于《潢川县2017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征收土地项目》的征收范围。目前其责任田及青苗、树木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均已被占用,但至今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其于2023年9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县政府邮寄了《履职申请书》,请求对其土地及青苗、树木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履行补偿职责,被申请人当天签收,但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对履职申请作出任何答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其已经积极向申请人履行征地补偿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2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称其在潢川县XX镇XX村XX村民组有合法的责任田及青苗、树木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属于《潢川县2017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征收土地项目》的征收范围;目前其责任田及青苗、树木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均已被占用,但至今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职责,作出书面补偿决定。根据邮件跟踪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日签收了该邮件。但被申请人未提交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的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邮寄单据、截图、履职申请书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交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的相关材料,视为未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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