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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不服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3-12-27 来源: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3年12月5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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