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3年12月5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25日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3年12月5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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