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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罗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3-12-27 来源:


  申请人: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

  被申请人:罗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时圣宇,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告》,于2023年11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告》,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征收补偿方案。

  申请人称:案涉征收文件实体违法、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案涉征收公告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内容合法合规。案涉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申请人引用《土地管理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工程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21〕XX号),批准该工程建设。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关于XX工程(河南段)建设项目线路塔基用地预审的意见》(豫自然资函〔2019〕XX号):该输变电工程(河南段)用地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依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工程拟占用驻马店市、信阳市土地,不实行征地,应对塔基占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作出《关于XX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告》,公布了案涉工程(罗山段)房屋征收的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实施期限等,并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公告的附件一并公布。

  另查明,案涉工程(罗山段)途径罗山县XX镇、XX镇。申请人是罗山县XX乡XX村村民,包括申请人在内4户的房屋在案涉工程(罗山段)需拆除补偿范围。案涉工程(罗山段)已建成完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工程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21〕XX号)、《关于XX建设项目线路塔基用地预审的意见》(豫自然资函〔2019〕XX号)、《关于印发XX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房屋分布图、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二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确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予以公告和设立标志。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物、新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程和技术规范,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案涉工程不实行征地,应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偿,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程和技术规范,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也应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偿。被申请人不是案涉工程的补偿主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案涉公告应当撤销,因本案基于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涉及公共利益,撤销可能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告》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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