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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不服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3-12-27 来源:


  申请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春历,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4日作出的信浉公(XX)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11月9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浉公(XX)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浉公(XX)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3日,袁某某在其丈夫未认定为工伤及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的情况下,继续到国家信访局、纪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登记反映相关问题,2023年9月份、10月17日、10月22日在国家信访局登记,后被驻京工作组相关人员劝返回信阳。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受案调查,同日对袁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并作出信浉公(XX)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袁某某以寻衅滋事行为一般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4日作出的信浉公(XX)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4日作出的信浉公(XX)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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