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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不服信阳市财政局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3-12-27 来源:


  申请人: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信阳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家才,局长

  第三人:XX学院

  第三人: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三人:XX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9月4日作出的信财购行决〔2023〕 XX号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于2023年10月31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9月4日作出的信财购行决〔2023〕XX号投诉处理决定中针对投诉事项3的处理,依法变更处理决定为取消第三人XX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第三人XX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技术性评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应当确认中标、成交无效;其是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投诉,被申请人驳回其投诉事项3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对投诉事项3的质疑超时,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人均未提供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XX学院及其代理机构(第三人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发布XX学院XX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为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11日,开标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申请人于2023年7月23日向第三人XX学院及第三人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第三人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质疑答复函。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向被申请人投诉,投诉事项为:1、XX学院XX建设项目澄清文件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标的未明确所属行业,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严重影响采购公正、公平原则,严重影响采购结果。2、XX学院XX建设项目澄清文件中澄清内容第二项;第六章 磋商文件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内容中明确指出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明显改变采购项目属性:由“货物类项目”变更为“服务类项目”,属于招标文件重大变更;且澄清文件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最后一天发布,而且未在该项目公开发布的媒介上公开发布;该项目未重新招标且未顺延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作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私自更改项目类型属性及错误使用政府采购方式的行为,知法犯法,严重忽视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XX学院XX建设项目--成交公告--附件详细分汇总表.pdf文档中可见,除中标磋商人XX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标评审得分为41分,其余四家磋商人技术标评审得分均0分,明显具有指向性,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向第三人XX学院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称已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要求第三人XX学院就投诉事项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8月22日向第三人XX学院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第三人XX学院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答复,称申请人的投诉不成立,且2023年7月19日已与第三人XX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已经供货完毕。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作出的信财购行决〔2023〕XX号投诉处理决定,称其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对投诉予以受理。经查,被申请人认定,投诉涉及事项1: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标的未明确所属行业,存在编制不规范。投诉涉及事项2:该项目采购内容主要是计算机及配套硬件和教学平台、财务管理等软件,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中的货物类,同时竞争性磋商文件“评标标准”技术部分“磋商人所投产品的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满分”也显示该项目采购内容偏向于货物类,因此该项目不应按照服务类项目采购,采购文件制定存在编制错误。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程序符合法规要求。XX学院在2023年8月25日提供的说明中声称“该项目7月19日由第一中标候选人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软件演示,经采购方确认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后,当天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XX科技有限公司完全按照合同要求超前供货完毕”。投诉涉及事项3: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该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7月5日至7月11日,对以上问题的质疑最晚应于2023年7月20日提出,投诉人在7月23日提质疑,超出了对该事项的质疑期限。认为投诉事项1、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投诉人可依法向被投诉人提起诉讼,由被投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文件编制不规范予以警告,对代理机构在2023年度差错记扣6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3。

  另查明,第三人XX学院于2023年7月19日与第三人XX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已经供货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答复书、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信财磋商采购-XX)、公告截图、采购合同、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3年9月4日作出的信财购行决〔2023〕XX号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政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9月4日作出的信财购行决〔2023〕XX号投诉处理决定。

  若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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