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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甲乙丙丁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申请未处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3-12-27 来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汪某甲

  申请人:汪某乙

  申请人:汪某丙

  申请人:汪某丁

  委托代理人:汪某戊

  被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邵永峰,区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行政申请作出处理违法,于2023年10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行政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给予答复。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7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行政申请书》,请求对其茶园、房屋等作出补偿决定,若不予征收作出不予征收补偿决定。被申请人签收后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收到申请人的行政申请书后,所在乡镇与申请人进行了座谈,对茶园部分进行征收补偿,对房屋不再征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行政申请书》,请求对其茶园、房屋等作出补偿决定,若不予征收作出不予征收补偿决定,并对破坏的茶园进行修复或赔偿损失。邮件跟踪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签收。但被申请人未提交对该行政申请作出处理的证据材料。

  另查明,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宅基地、房屋、茶园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不服该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信阳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申请书、邮寄单据、截图、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交对申请人的行政申请作出处理的相关材料,视为未对申请人的行政申请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行政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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