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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茶厂认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给付补偿款申请未处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3-12-27 来源:


  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XX场

  法定代表人:晏某某,场长

  被申请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邵永峰,区长

  第三人:信阳市浉河区XX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XX段项目浉河区段建设指挥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征地补偿款给付申请作出处理违法,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就申请人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支付补偿款。

  申请人称:其在浉河区XX镇XX村承包有林地,其中48亩因XX段工程用地被征收,但地上附着物未得到补偿。其于2023年8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征地补偿款给付申请书》,请求支付补偿款,被申请人当日签收,但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处理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征地补偿款给付申请不符合程序,其有权不予答复。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申请人已就同一事项向法院起诉,并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信阳市浉河区XX镇人民政府称:申请人陈述的被征收土地面积不属实,苗木等附着物被施工单位清理拆除不属实,其主张补偿的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XX段建设指挥部未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对XX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和《XX段项目浉河区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人为被申请人,征收实施单位为XX乡、XX乡、XX乡、XX镇、XX镇、XX镇。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征地补偿款给付申请书》,称其在浉河区XX镇XX村承包有林地,其中48亩因XX段工程用地被征收,但地上附着物未得到补偿,请求对其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根据邮件跟踪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签收了该邮件。但被申请人未提交对申请人的征地补偿款给付申请作出处理的相关材料。

  另查明,申请人认为浉河区XX镇人民政府强行铲除其栽植的苗木、经济林,将XX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XX镇人民政府强行铲除其苗木、经济林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认为经现场勘验,案涉现场未发现大面积树木清除情况,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视频及其他材料,申请人诉请确认XX镇人民政府强行铲除其苗木、经济林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及起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及起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邮寄单据、截图、征地补偿款给付申请书、(2023)豫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2023)豫XX行终XX号行政裁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是案涉项目的征收人,申请人就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无不妥。被申请人未提交对申请人的征地补偿款给付申请作出处理的相关材料,视为未对申请人的征地补偿款给付申请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征地补偿款给付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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