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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不服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3-12-22 来源:


  申请人:尤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鹭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11月27日当面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其公开申请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书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律法规依据。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公开信息为:1.2019年违建别墅专项行动小组成立及具体实施文件;2.2019年下发到南湾林场的实施违建别墅专项治理行动文件。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两项文件所标注的密级为秘密。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如下: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已收到该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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