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

左某某不服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其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3-12-21 来源:


  申请人:左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许远良,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其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于2023年10月19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给予其从1982年9月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退休。

  申请人称:其因档案遗失,被申请人未给予认定其从1982年9月参加工作的时间计算工龄退休。但其提供了分配证明、工资表等材料,能够证实其从1982年9月分配到XX公司工作,直到2023年8月到龄退休,被申请人应当从1982年9月起认定其工龄。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职工档案,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其已经按照实际缴费年限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申请人提出从1982年9月计算其工龄,没有政策依据。

  经审理查明:XX公司于2023年8月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左某某的《信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表格中填写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82年9月,但未提供申请人的职工档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档案遗失说明,称其因办理调动工作,从XX公司借走人事档案,后不慎遗失。被申请人未在申请人的《信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中签章,在上述表格上注明“无档案”字样后,退回XX公司。

  信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2023年8月31日同意申请人以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按实际缴费年限即1995年1月至2023年8月核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在信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视同缴费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办理表中签字,对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原XX公司1985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套、升级增资审批表》、XX学校出具的毕业分配证明等。

  另查明,河南省从1995年1月起实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信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档案遗失说明、信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视同缴费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办理表、行政复议调查笔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要将申请人1982年9月参加工作到1995年1月河南省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则需认定此期间是申请人的连续工龄。由于申请人的档案丢失,无法确认其连续工龄。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二款“因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申请人的档案丢失,无法确认其连续工龄,也就无法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应当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不予认定申请人从1982年9月参加工作到1995年1月河南省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无不当。且信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已于2023年8月31日按照上述规定,同意申请人以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予认定申请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行为。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