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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不服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3-12-21 来源:


  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

  法定代表人:赵磊,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于2023年10月16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

  申请人称:因驾驶车辆突发故障,故暂时停车,属紧急避险。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日14时11分,申请人钟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XX路XX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被交通违法技术监控设备抓拍。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认为钟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于2023年10月2日14时05分至14时48分,在XX路XX路口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钟某某处罚款1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视频、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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