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
法定代表人:赵磊,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于2023年10月16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
申请人称:因驾驶车辆突发故障,故暂时停车,属紧急避险。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日14时11分,申请人钟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XX路XX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被交通违法技术监控设备抓拍。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认为钟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于2023年10月2日14时05分至14时48分,在XX路XX路口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钟某某处罚款1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视频、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XXX)。
申请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