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以其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为由,于2023年11月14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14日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以其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为由,于2023年11月14日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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