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信阳市交办第四批共3个案件,其中涉及光山县2家,淮滨县1家,查处和整改情况现按要求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四批 2023年12月6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 | 行政区域 | 问题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 办结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 责任人 |
1 | X3HA202311250020 | 2013年,斛山乡付岗村原村支书高某伙同官某枝、朝某军将位于斛山乡付岗村梅林小队县级公路旁占地约20亩左右的大坝用40万元征收进行商品房建设。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大坝周边的农田及村民的宅基地共计70亩左右土地强占,进行商品房建设,未给村民任何补偿及任何征用农田的任何手续文件。 | 信阳市 | 生态 |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2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2013年原村支书高某伙同官某枝、朝某军占用大坝约20亩地用40万元征地进行商品房建设问题 (二)经核查,此问题部分属实。一是关于2013年原村支书高某伙同官某枝、朝某军进行商品房建设问题:高某,1961年1月出生,1987年至2013年8月期间任斛山乡付岗村支部书记、主任等职务。2010年斛山乡付岗村被光山县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办公室确定为县农村改革综合示范点,付岗村梅林小区建设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群众自发行为,并非商品房开发。高某作为时任村支书,积极落实上级新型农村试验区建设工作要求,引导梅林村民组村民同官某枝及其女婿朝某军签订达成委托建房协议,无土地买卖和参与开发建设行为。反映高某伙同官某枝、朝某军进行商品房建设问题不属实。二是关于占用20亩大坝问题: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20亩大坝,依据2013年国土影像图规划显示反映的大坝实为荒废水塘,面积约3亩,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梅林小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经河南励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测绘,实测总占地面积为18901.8平方米(28.35亩),无基本农田。举报人反映占用大坝20亩情况部分属实。三是关于用40万元占地补偿问题:根据2013年梅林组村民与官某枝达成的协议,以及村民组村民自行商定的分配方案,官某枝、朝某军等人向付岗村梅林组38户村民实际支付了土地占用补偿款381810.00元。举报人反映的40万元占地补偿问题属实。 (二)关于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大坝周边的农田及村民的宅基地共计70亩左右土地强占,进行商品房建设,未给村民任何补偿及任何征用农田的任何手续文件问题 (三)经核查,此问题部分属实。一是关于强占70亩左右大坝周边农田及村民宅基地问题:梅林小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总面积约为28.35亩,无基本农田,举报人反映情况不属实。二是关于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问题:由于梅林小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系光山县2010年重点培植的农村改革综合示范点,针对该项目存在的用地问题,光山县自然资源局先后三次进行了立案处罚,目前该地块中部分耕地已全部变更为建设用地,斛山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举报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三是关于未给予村民任何补偿问题:根据2013年梅林组村民与官某枝达成的协议,村民已领取381810元的占地补偿,举报人反映情况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督促属地政府按照法规政策要求加强土地监管,妥善解决建房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积极主动化解信访群众矛盾纠纷。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1月29日阶段性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改情况 1.关于2013年原村支书高某伙同官某枝、朝某军占用大坝约20亩地用40万元征地进行商品房建设问题 2.关于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大坝周边的农田及村民的宅基地共计70亩左右土地强占,进行商品房建设,未给村民任何补偿及任何征用农田的任何手续文件问题 该问题已阶段性办结。梅林村民组与官某枝约定的委托建房协议中的用地范围,总占地面积28.35亩,无基本农田。官某枝、朝某军已向付岗村梅林组38户村民共支付了土地占用补偿款381810元人民币。目前,光山县人民政府已制定整改方案,推动建房手续问题整改。 (二)处理情况 无 | 阶段性办结 | 无 |
2 | D3HA202311250014 | 信阳市光山县寨河镇东林村树洼小队,村民宋先生把基本农田卖给他人违规建造酒店。 | 信阳市 | 生态 | 举报内容共涉及1个问题。经调查1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关于信阳市光山县寨河镇东林村树洼小队,村民宋先生把基本农田卖给他人违规建造酒店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举报内容中“寨河镇东林村树洼小队”,实为“寨河镇东林村宋洼村民组”,“宋先生”名为宋某海,宋某海两个儿子分别是宋某鑫及李某(随母姓),均系寨河镇东林村宋洼村民组村民,一直在外务工。2018年,寨河镇政府组织开展“空心村”拆除复恳,宋某鑫及李某二人在村民组内的老旧住房被拆除复垦。2020年5月份,宋某鑫及李某二人分别向村民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经村民组全体村民同意和村委会核实,申请符合农村建房政策规定,随即村民组将宅基地划分在光山县与潢川县交界处312国道南侧,该地块“二调”属于预留建设用地;2023年“三调”变更为荒地,不属于基本农田,符合寨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建房手续不完善,于2021年4月13日被寨河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建;目前处于停工状态。 2021年4月,为完善宋某鑫及李某的建房手续,镇村两级入组入户走访群众座谈。该村民组村民宋某强等7人提出异议,原因是该村民组还有部分农户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申请到宅基地,要求规划宅基地后同时建设。宋某海自愿将自家一块自留地作为村民组集体用地,用于无宅基地的宋某强等7户建房使用,并签订了协议。 2022年3月9日,信阳市豫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建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停止高新区规划区域内有关项目建设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3月10日起,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设施。由于寨河镇东林村宋洼村民组列入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宋某鑫及李某二人和宋某强等7户村民的建房手续和用地手续无法办理,房屋处于停建状态 | 部分 | 寨河镇政府按照豫东南高新技术开发区要求加强停建监管;及时解决好东林村宋洼村民组宋某鑫及李某二人和宋某强等7户村民建房问题;积极主动化解周边群众矛盾纠纷。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1月29日阶段性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信阳市光山县寨河镇东林村树洼小队,村民宋先生把基本农田卖给他人违规建造酒店问题 该问题已阶段性办结。寨河镇政府已于2021年4月13日对宋某鑫、李某兄弟二人下达了《停建通知书》;积极向东林村宋洼村民组村民宣传宅基地建房政策和豫东南高新区政策,争取群众理解;及时解决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村民的宅基地使用问题,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宋某鑫、李某兄弟二人建房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给予时任镇村建中心副主任赵某友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东林村支部书记程某文党内警告处分。 |
3 | X3HA202311250031 | 信阳市淮滨县固城乡王营村刘西村举报人反映,同村村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水渠用地违规建房,强占个人宅基地。 | 信阳市 | 其他 | 举报内容共涉及3个问题。经调查1个属实,2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为部分属实。 (一)关于同村村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举报人反映的村民(刘某胜)占有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1987年固城乡王营村村委会将该地块分配给被反映村民作为宅基地,不属于非法占有,房屋用地办理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淮固集建(95)第220502号)。该地块是集体土地属实,非法占有不属实。 (二)关于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水渠用地违规建房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反映的房屋为2018年经村委会同意后危房改造的房屋,旁边的水渠为集体小型灌溉沟渠,不影响正常灌溉。 (三)关于强占个人宅基地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处房屋用地为固城乡王营村村委会分配给村民刘某胜的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淮固集建(95)第220502号,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 | 部分属实 | 引导各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利益纠纷问题,得到理解和认可;积极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提前化解群众矛盾。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1月28日阶段性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改情况 1.关于同村村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问题 该问题阶段性办结。淮滨县人民政府已责成固城乡人民政府、王营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解决群众诉求,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利益纠纷问题。 2.关于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水渠用地违规建房问题 3.关于强占个人宅基地问题 该问题办结。 (二)处理情况 无。 | 阶段性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