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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结果公示

征集单位: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 2023-07-21 ] 至 [ 2023-08-30 ] 状态: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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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和邮寄信函的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7月21日—8月30日

  传真号码:0376-6810676

  电子邮箱:xyslfk@163.com

  邮寄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南京大道1531号信阳市司法局行政立法科

  邮编:464000

  附件:1.《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信阳市司法局

                                                                                                        2023年7月20日





 附件1

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四章 水质及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单位或者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通过储存、加压后经管道再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加压而设置的管道、泵房、水箱、阀门、水泵机组、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电控装置等设施。不包括消防、再生水、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管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建设、统一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供水。鼓励开展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智能化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二次供水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及供水水质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制度以及二次供水价格的指导、核定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价格的监管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监督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应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  

发挥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制定本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推动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及其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或者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合理需求。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压力能够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的,不得另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组织设计建设和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保障措施

第九条 新建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技术、卫生、安全防范的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或者施工。

建设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必要性技术论证,保障水质达标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运行安全,依照经济合理标准确定二次供水方式。推广使用先进的安防技术,落实防淹、防断电等措施,落实防范恶意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技防、物防措施,实施封闭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装置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产品,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全面开展排查,组织编制改造计划,筹措改造资金,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改造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等并依法组织验收。

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未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竣工验收的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可将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业务委托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时移交配套设施提供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

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逐步适度调整供水价格予以弥补。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人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三)定期巡检,保障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及时抢修;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测、更新改造等记录归档

(四)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对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及时处理管理范围内居民关于供水服务事项的投诉;  

(七)按规定办理卫生健康部门审发的《卫生许可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前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包括管道爆裂及二次供水设施突发事件造成的停水,因气候、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造成二次供水设施损坏引发的停水事件水质污染事件等社会影响重大的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的,管理单位应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应急联动措施,开展相应的联合演练活动和培训工作,一旦发生意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管理单位开展应急抢修。

第二十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二次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水。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最终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现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

已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住宅小区,注册水表(含水表)以前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改动、拆除、损坏或者侵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二次供水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第四章 水质及服务

第二十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

第二十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开展供水卫生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卫生安全风险。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水质进行监督监测,监督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二次供水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应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调查原因,直至水箱出水完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八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清洗、消毒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计入相关档案,并向用户公开。

用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的用户承担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开展二次供水水质检查。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设施维护管理、水质水压检测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报告或者投诉后,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处理处置工作,确保水质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三十一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未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有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 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建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二)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

第三十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和自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水质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不断满足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9年颁布施行的《信阳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已过24年,而我市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高层建筑不断增多,为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进一步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对《办法》重新起草势在必行。

(二)切实解决城市二次供水存在的问题。据统计,目前市城管局供水公司城区注册水表用户约28万户,其中二次供水用户超过40%,用水人口约66万人,二次供水小区共442个。由于市城区二次供水老旧小区欠债较多,设施管理、维护标准的主体不一致,二次供水所引发的供水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等影响群众利益的矛盾日益凸显,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管理权责、供水安全、设备质量、泵房环境、运行维护、加压费用等方面,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我市二次供水管理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起草该《办法》。

(三)落实《信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中关于《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立法。对《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起草,既有力落实了政府的立法计划,又为今后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政策依据。

二、《办法》起草的主要参考依据

(一)《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6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5.《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部GB5749-2022 20223月);

7.《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建设部 CJJ140-2010 201010月)

(二)《办法》起草的主要参考借鉴

1.《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96月);

2.《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05月);

3.《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31月);

4.《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54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水质及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第六章附则六个部分。《办法》的起草坚持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弥补《信阳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99)的不足和漏洞,重点增加了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政策法规的内容,并进一步明晰化和具体化,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增加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信阳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仅制定了由公用事业局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本《办法》更新并增加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详见第一章第五条。

(二)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的范围。《信阳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定义二次供水设施范围仅限于使用无塔供水、高位水箱、地下蓄水池、抽升设备及自备水源的水场、蓄水池等。本《办法》明确了现状二次供水设施的范围,详见第一章第二条。

(三)完善了二次供水规划建设的相关内容。对《信阳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划建设内容进行了扩展、补充、更新,增加了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条件、资金、流程、验收等内容,详见第二章。

(四)更新了二次供水相关法律法规。由于《信阳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于1999年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均已修订,根据2021127日《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中第三条《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办〔1999133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决定,结合现行的相关法规,对《办法》进行更新。详见第五章。

四、定向调研与实地考察

一是多次组织与省内外水司及二次供水设施厂家通过实地考察、现场询问、查阅资料、交流研讨的方式对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系统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调研。

二是对全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全面摸底排查。20228月至9月、20232月,两次对中心城区442个二次供水小区进行了全面走访调查。排查发现,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运行维护不到位问题较为突出。长期以来,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缺少统一的标准和管理依据,造成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工程技术规范不统一、工程质量存在差异、管理权责不清晰,严重影响居民用水安全。

通过制定出台《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可以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并规范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推行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保障二次供水小区居民用水安全。

 

 


征集渠道

  按照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市司法局于2023年7月21日至8月30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对《信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发函广泛征求意见。

各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截止8月30日,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共8条。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共8

序号

单位

意见反馈

部门

签章

采纳情况

1

市纪委监委

建议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法给予党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单位公章

部分采纳。修改为“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市人民检察院

1.建议第二条第二“消毒设备”改为“消毒”,因为本句之后已有“等设备”字眼,与消毒设备存在“设备”二字重复。

单位公章

采纳。

2.建议将第三十三条中“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改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单位公章

部分采纳。修改为“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4

潢川县人民政府

建议将第八条改为:新建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单位公章

采纳。

5

淮滨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在规定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罚款额度不一致

单位公章

采纳。修改为:“在规定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

光山县人民政府

建议将第二章第十条中“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修改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单位公章

采纳。

7

商城县人民政府

建议在第二十八条设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需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开相关职责。

单位公章

采纳。在第二十七条增加: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清洗、消毒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抽样检测,将检测结果计入相关档案,并向用户公开。

8

王红涛

信阳师大研究生

建议将第十四条第四款调整为第十五条第四款,或者作为独立的一条表述。本条前三款是验收有关内容。第四款是设施的运行成本。


采纳。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收到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经研究论证,采纳意见8条,对于重复修改的意见未予采纳。